关于2022年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房屋租金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补充事项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精神(粤建房〔2022〕152号),为推动区属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减轻服务业、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负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切实落实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租政策。
(一)对《关于2022年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下称原实施细则)中若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区属国有企业房屋按以下补充事项执行: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其中2022年1月至8月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请符合条件的租户需在2022年9月底前向我公司补充减免租金资料;如2022年9月至12月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请符合条件的租户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向我公司补充减免租金资料。
(二)对原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一)点“在本细则实施前租赁合同已到期或已提前退出物业的租户,如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可按本细则提出申请,经业主单位审核同意后,凭租金发票可退回2022年度已收的3个月租金。2022年度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租期减免”及第四条第(二)点“2022年度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租户已将物业的租赁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只有一方享受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修改为: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须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本补充事项发布前已实际减免的租金不再作任何调整。
(三)对原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一)点“如该物业原租户已退出,并重新招租,新租户与原租户非同一主体的,符合减免条件的新租户申请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修改为:在本补充事项发布前,同一物业实际减免的租金已达到或超过本通知减免标准的,后续的承租人在本年度不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四)在本补充事项发布后,2022年已实际减免租金的租户合同到期或提前退出物业的(即2022年租赁期不足一年),按实际租期比例重新结算减免租金金额并向业主单位退还相应部分差额,否则,在合同保证金扣除。
二、请符合条件的租户在2022年底前向国盈公司提交减免租金资料。本补充事项与原实施细则及2022年7月19日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事项的为准,本补充事项未尽事宜,仍按原实施细则及2022年7月19日补充通知约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粤建房〔202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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